汐溟讲堂-第1341期。
本期聊一下控股股东如果向债权人表示以自有的财产来偿债是不是会构成债务的加入的问题。在商事交易中控股股东为债务人债务作出的单方给付的承诺,这个性质容易与保证担保、债务履行辅助等行为相混淆,而准确界定该行为的性质直接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路径与责任主体的范围。
如果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了给付的承诺,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债务的加入?

·在2024年的2月,甲乙签订了《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联合投资影片,甲对影片出资1000万元享有20%的收益权。
配资排行平台·2024年的3月,双方又签订了《解除协议》,约定双方解除联合投资合同,乙应该在当年的4月1日前退还甲投资款1000万元。
·丙是乙控股的股东,也是合同约定的联系人,乙没有依约退还甲投资款,而且经多次催告始终没有退还。
·当年的10月,丙在与甲的微信当中就表示:"我拿我自己的钱给你退回去","明天1000万给你打过去,如果到不了我一天赔你10万","我把我自己的房子抵押办理贷款,把1000万给你退回去"。

根据这些表述丙是否构成债务的加入?我国的《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了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加入的定义又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在不免除原债务人债务的前提下加入原债权债务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承担方式。其特征如下:
·第一,前提是原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第二,第三人作出明确的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当然可能与债务人约定后通知债权人,或者也可以直接向债权人表示。

·第三,就是原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仍需承担原有债务。
·第四,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在第三人、愿意承担的债务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务当中,如果第三人的承诺文件当中明确有"债务加入"、"共同承担"、"连带清偿"等表述,或者作出承诺后实际履行了部分的债务,可直接认定为债务的加入。判断第三人行为是否构成债务的加入,关键在于探究第三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就是其是否有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

该案中我们认为,丙明确表达了以其自身的财产直接向甲履行债务的意愿,符合债务加入的特征。丙向甲表示:"我拿我自己的钱给你退回去","明天1000万给你打过去,如果到不了,我一天赔你10万","我把我自己的房子抵押办理贷款,把1000万给你退回去"。
元股证券:ygzq.hk这些表述的核心在于"我"作为主体进行给付,其承诺的对象是债权人甲,内容是直接支付特定款项1000万元,并承担逾期履行的惩罚性后果。比如一天赔你10万,这些措辞清楚地将自己置于了债务履行人的地位,而非仅仅担保乙履行。

丙向甲作出的系列承诺正是其作为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甲对此予以接受。此外丙既是乙的控股股东,也是该笔交易的经办人,与债务存在直接利益关联,其作出的承诺未附加特定条件,更符合债务加入的特征。

综上丙作为乙的控股股东向债权人甲作出的以自身财产履行1000万元退款义务私募市场综合平台,并承担逾期违约责任的明确的意思表示,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定构成要件。而且甲未对此表示拒绝双方之间的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依法成立,丙应在其承诺的债务的范围内与乙就案涉1000万元投资款及逾期违约责任向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盘可查配资平台|在线炒股配资入口提示:本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网站观点。